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2455号 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040743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635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8元,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