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811号之一 原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635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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