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26民初4811号之一
原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路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635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25元,由原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