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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川031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葛某。 被执行人:张某,男,200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本院在执行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与张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至今未履行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作出的(2025)粤广南沙证字第5887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所有的银行存款及其他应收款等13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和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