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726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葛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骏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某,男,生于2001年12月20日,汉族,住陕西省宁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公证处(2024)粤广南沙证字第38028号执行证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被执行人沈某给付10065.57元(含公证费195元),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沈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并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于2025年8月5日通过微信承诺:于2025年8月履行执行款1165.57元(含执行费51元),剩余9000元从2025年9月起每月15日前至少支付1000元。本院经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但申请执行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接电话,均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沈某于2025年9月11日支付执行款2116.57元(含执行费51元),于10月10日、11月12日、12月11日分别支付款项1000元。被执行人沈某合计履行执行款5116.57元(含执行费51元)。由于被执行人沈某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其承诺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长期失联,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5)陕0726执5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