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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新大利置业有限公司等与浙江虹开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213民初7812号之一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泰杭(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负责人:郭某。 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宁波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浙江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