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6)冀0302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张某,女,200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关于申请人宁波某有限公司奉化分公司被执行人张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作出的(2025)黑哈国证执字第8778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XXX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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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