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津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通知书
(2017)豫0726执84号
张某某:
你(或你单位)与张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豫0726民初1599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一月十一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限你(公司)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受理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随时向你(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附:执行员缑玉民联系电话17603737587
收款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延津支行
户名:延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41050163750800000030
特别提醒:付款必须注明执行案号及付款人(如代付注明代谁付),以免差误。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