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8111民再11号
申请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韩学彬,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万隆乡建国村十二委。
委托诉讼代理人(社区推荐):***,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镇前进村***屯。
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2号宏洋综合楼9层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328室。
法定代表人:**增,职务经理。
原审被告:哈尔滨大鑫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胜利街(工商局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哈尔滨大鑫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五处或其公司名下等价值财产。
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民诉法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约2350000元)房产5处,查封期限三年(自实际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算),或查封其公司名下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审判长 陶 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