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1民初4849号
原告:***(又名**),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又名***),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172431798F。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商丘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路与紫荆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000766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6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