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2民初1102号
原告:**,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玉,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十里画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民族饮食文化广场6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58031956XD。
法定代表人:袁庆文,总经理。
平顶山市十里画廊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平顶山市新华区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组,住所地新华区。
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15818D。
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董事长。
第三人:单华伟,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现郑州监狱(新密)服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平顶山市十里画廊置业有限公司、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单华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也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殷莉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宏恩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