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11民初4138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4月18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44号。
法定代表人:苏孟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军,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龙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洛阳市开元大道212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卫。
被告:牛玉强,男,汉族,1976年2月14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龙区教育体育局、牛玉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北方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洛龙区教育体育局、牛玉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