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711财保69号
申请人: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金色奥园小区L2#办公楼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84号新乡投资集团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台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东中路303号03栋2单元701室。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8号23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单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
申请人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认缴金额为3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台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认缴金额为3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的股权,认缴金额为1650万元,上述保全价值合计为22500000元。申请人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保单号PZDM2019410700000001106),担保金额22500000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持有的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认缴金额为3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台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的股权,认缴金额为30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天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新乡市万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5%的股权,认缴金额为1650万元。共计保全价值22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