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1民初560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7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金色奥园小区L2#办公楼903房间。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案,原告于2020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