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11民初3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
被告: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开发区金色奥园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葛泮忠,经理。
原告***诉被告***、新乡市正方圆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为71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青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