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1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关镇硝西三街。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4)内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晖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张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