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900号
原告:纪国方,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长,河南省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37403883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运长,河南省内黄县正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兴旺防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新乡国际五金机电城21栋十号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3396787689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纪国方、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兴旺防护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纪国方、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纪国方、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补强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纪国方、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纪国方、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