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935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3740388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纪国方,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国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