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22民初935号
原告:***,男,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大厦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7737403883G。
法定代表人:***。
被告:纪国方,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安康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纪国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