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魏素灵、***等与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621民初2100号
原告:魏素灵,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原告:***,女,194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原告:***,男,194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原告:牛诺研,女,201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原告:牛忠悦,男,200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原告:***,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以上六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律师),河南地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提起诉讼,代为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与对方和解,代为承认及反驳对方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撤诉、接收赔付款。
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北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代领取法律文书。
原告魏素灵、***、***、牛诺研、牛忠悦、***与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000元。原告于2017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魏素灵、***、***、牛诺研、牛忠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魏素灵、***、***、牛诺研、牛忠悦、***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宋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