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9民终4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北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21710XH(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代理人***,南乐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上诉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6)豫0923民初2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