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与河南弘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21民初52号
原告***,女,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城关镇善堂路。
原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元庄北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杜胜利,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领取法律文书。
被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卫溪街道办事处西王桥村。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68元,减半收取39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