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南弘韵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河南弘韵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0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浚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又名***),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
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西王桥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26元,减半收取26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