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朱尤新诉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路平、***、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诉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路平、***、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20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文宝民初字第164号
原告***,又名***,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阳市贞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梅园庄北街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路平,男,53岁,汉族。
被告***,男,45岁。
第三人***,又名***,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路平、***、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通知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晁震
审判员王敬
人民陪审员东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