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05民初170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信阳市息县。
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弘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受理后本院通知原告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逾期未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案件受理费,本案按照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