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11民初3933号
原告:***(曾用名***、**),男,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人民政府院内**。
法定代理人:符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国于2019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2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文英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