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5748号
原告:***,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宽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符林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唐涛,男,住商丘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唐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中所列被告***身份证号为“41232219790416003X”,经本院查询,并无身份证号为“41232219790416003X”、名为***的此人,即原告所诉该被告不明确,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侯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