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仉玺华、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6民初91号 原告:仉玺华,男,1987年11月20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仉玺华与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工程为被告承建的牡佳高铁项目中3号特大桥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属于国家铁路建设工程。本案虽系因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但所涉及的标的物均用于上述工程的建设施工,故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第(七)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佳木斯市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