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6民初9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工程为被告承建的牡佳高铁项目中3号特大桥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因此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佳木斯市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