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826民初90号 原告:***,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所涉工程为被告承建的牡佳高铁项目中3号特大桥桥梁下部结构工程,因此本案系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故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佳木斯市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