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4民初149号
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23MA3X4A1836。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70081697。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