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26民初2107号 原告:***,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仉玺钰,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