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166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身份证号:41232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70081697。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3585966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任善进,男,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任善进、商丘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