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1623执21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大道西段8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7270081697。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淑炎,河南良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口市悦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水县新城区新城街道纬一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MA47F0336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口市悦华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豫1623民初3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周口市悦华置业有限公司涉及问题楼盘,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