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

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04民初3050号 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盛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 法定代表人:符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某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员工。 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现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开封市宜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