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安阳龙发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产业聚集区龙安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06民初564号
原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万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龙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峰大道(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8楼112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骈运来。
实际负责人:黄利军。
被告:安阳市产业聚集区龙安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镇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秦兆飞,主任。
原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龙发投资有限公司、安阳市产业集聚区龙安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909545.86元以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5%自2013年4月2日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两被告于2012年2月9日签订《龙安中小企业孵化园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工程投资建设合同专项协议》,并于2012年4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阳市产业集聚区龙安中小企业孵化园钢结构标准化厂房工程投资建设合同》。根据两份合同约定,由原告垫资建设安阳市产业集聚区龙安中小企业孵化园钢结构标准化厂房,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利息,被告安阳市产业集聚区龙安区管理委员会为上述工程款和利息的支付承担担保责任。由于被告原因,该工程未能全部建设完毕,后三方于2013年4月2日出具建筑工程决算书,各方确认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9545.86元工程款,利息按照月利率1.5%支付。后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00元工程款,剩余1909545.86元尚未支付。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利息,被告均以没有钱和反正跟你算着利息呢,再等等,至今已达7年之久,原告无奈向贵院起诉,望依法支持为盼。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状列明的被告分别为:安阳龙发投资有限公司和安阳市产业集聚区龙安区管理委员会。经核查,“安阳市产业聚集区龙安区管理委员会”并不存在,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作为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的法定条件,故应当驳回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郝兴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赵若翾
书记员付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