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1106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与韩陵路交叉口东北角向北100米欧蓓莎环球港西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6659992697。
负责人:刘卫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会,女,该公司资产管理部科员,现住安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东,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钢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3579030。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万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殷都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安钢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583033857。
法定代表人:任爱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牛运花,女,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任爱国,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殷都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理,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李飞,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是殷都区法院干警,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万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明军,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殷都区李珍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李凤山,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万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风玲,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爱国物流集团职工,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李君,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汤阴县法院干警,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万鑫,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与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爱国物流集团殷都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牛运花、任爱国、李飞、贾明军、李凤山、李风玲、***、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453元,减半收取24727元,由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路分理处负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