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民终1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钢三路中段(钢三路与安钢戚东路交叉口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文财,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兆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彰徳路南段钢材市场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爱民,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峰,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建国,男,195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峰,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洪,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娥,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上诉人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兆丰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秦建国、陈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2民再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502民再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秦现华
审判员 赵锐平
审判员 刘永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