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红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2民初5059号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东风路南段358号。
法定代表人:杨斌,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会,女,198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成安,男,196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钢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凤山。
被告:安阳红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侯宝云。
被告:***,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告:李君,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邓东岭,男,195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李飞,女,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贾明军,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被告:李玉芳,女,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李凤山,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李风玲,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阳红旗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被告***、被告李风玲、被告李君、被告邓东岭、被告李凤山、被告李飞、被告贾明军、被告李玉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540.56元,减半收取计29770.28元,由原告河南安阳商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雷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