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05民初2656号
原告:***,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被告:**,女,199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男,199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省滑县。
被告:***,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某,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钢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