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可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2605号 原告:***可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41号3幢E260室。 法定代表人:**可,总经理。 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钢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可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至工程所在地法院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属租赁合同纠纷的下级子案由,按照合同纠纷管辖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案涉《汽车吊租赁合同》第六条约定若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由乙方(即本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具体明确,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而原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汤睿谐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