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2民辖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钢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可起重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41号3幢E260室。
法定代表人:**可,职务不详。
上诉人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2)沪0113民初226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安阳市金都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周口市沈丘县,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周口市沈丘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条款的履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由乙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乙方即被上诉人***可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