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5民终4752号
上诉人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钢电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涧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5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钢电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施工图纸量超出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造价1,041,148.5元及签证单变更部分造价95,964.75元,合计1,137,113.25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仅依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而未考虑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外的工程造价费用,明显不公。1.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但该约定是基于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价格,而不应超出工程量清单范围,故实际施工中出现的增量、漏项均不在合同范围内,应重新计算。2.根据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工程范围的约定与招投标文件等内容不一致的,将招投标文件等作为结算的依据。3、实际施工面积超出招标文件约定面积1,392平方米。由此可见,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内容极不严肃,随意变更。本案审理前,上诉人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对施工图纸工程量超出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041,148.5元,该金额不是小数目,如果法院不予保护,明显不公。
西柏涧村委会辩称,第一、案涉施工合同是固定价合同,合同风险已明确,一次性包死,不做调整,故上诉人上诉主张重新结算,不应当予以支持。合同明确约定施工范围是图纸范围内全部工程,对图纸外所增加变更的工程量,一审中西柏涧村委会已提交有监理单位和村委会计算的变更工程量清单和工程价款手续。第二、上诉人所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涉案工程未经验收,上诉人无权主张工程款。第三、上诉人所主张工程款的计算没有依据,鉴定报告中的检材不合法,鉴定结果自相矛盾,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钢电建筑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28日,西柏涧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新农村社区(一期)第二标段建设项目。承包范围: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全部建筑安装工程项目(不包括住宅进户防盗门、塑钢窗、阳台推拉门)。开工日期: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竣工日期:二0一四年十月五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30天。合同价款:金额(大写):壹仟零伍拾肆万零陆佰零柒元陆角一分,(人民币)¥:10,540,607.61元。”该工程由原告施工完成后,于2015年5月6日交付被告,该涉案工程已经全部交付入住。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双方对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付款和造价进行确认,对原合同价10,540,607.61元、地基与基础处理266,762.06元、正负零以上变更193,295.88元、毛石挡土墙58,021.5元,共计11,058,687.05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签字。在诉讼中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四方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争议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鉴定总造价为1,420,803.69元,1、对申请人施工的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新村社区(一期)第二标段(1-58栋砖混二层房屋)施工图纸工程量超出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进行鉴定,鉴定造价为1,041,148.50元;2、签证单变更部分鉴定造价为362,726.81元;3、对申请人承建的58栋房屋窗户、阳台配套安装费(配合费)部分鉴定造价为16,928.38元。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5,000元。经原、被告双方对账,被告西柏涧村委会已支付原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总计为10,697,822.28元。上为本案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西柏涧村委会作为发包人与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已经交付使用,被告西柏涧村委会应当承担相应工程款给付义务。因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有签证变更和超出合同外58栋窗户阳台配套安装,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对签证变更的地基与基础处理、正负零以上变更、毛石挡土墙进行结算造价,双方均予认可,故变更签证部分以双方确认造价为准。58栋窗户阳台配套安装西柏涧村委会对鉴定结论认可,故对此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工程款数额问题,由于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工程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工程承包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之间的工程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即西柏涧村委会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范围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依法确认西柏涧村委会与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结算的工程款金额共计(合同约定工程款10,540,607.61元+266,762.06元+193,295.88元+58,021.5元+16,928.38元),扣除被告西柏涧村委会已经实际支付的工程款金额10,697,822.28元,西柏涧村委会未付工程款数额为377,793.15元,故西柏涧村委会应支付剩余工程款377,793.15元。西柏涧村委会主张交付房屋中有几套房屋有质量问题应扣除款项,因该问题房屋在仲裁程序中,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处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逾期利息属于原告合理损失,但在双方未明确约定支付日期的情况下,上述利息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计算为宜。即利息款应以本金377,79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剩余工程款377,793.1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77,793.15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至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0元,由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由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9,200元;鉴定费15,000元,由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由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000元。
本院认为,钢电建筑公司上诉主张西柏涧村委会应支付超出招标时发布的工程量造价1,041,148.5元,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工程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工程承包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全部建筑安装工程,故西柏涧村委会应在约定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钢电建筑公司的该项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钢电建筑公司上诉主张西柏涧村委会应支付签证单变更部分造价,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变更部分系双方签字认可,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无异议的变更内容,确认西柏涧村委会与钢电建筑公司的应结算工程款金额共计(合同约定工程款10,540,607.61元+266,762.06元+193,295.88元+58,021.5元+16,928.38元),并无不当。一审法院据此判决西柏涧村委会支付钢电建筑公司剩余工程款377,793.15元及利息,并驳回钢电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钢电建筑公司提交会议纪要一份,用于证明存在缺项、漏项、少量的部分;提交反映问题清单,用于证明涉案工程存在问题;提交变更签证单一份,用于证明正负零以上19万余元是门台、烟道、找平层面积的造价。被上诉人西柏涧村委会质证认为,对上诉人的证据和意见均不予认可。对会议纪要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会议纪要的内容不能证明上诉人主张,会议纪要并未提到缺项、少量,西柏涧村委会也是接受政府和村民的委托,作为建设单位与上诉人签订的合同,工程所用款项均是村民危房补偿款,一审中上诉人鉴定变更部分金额36万余元,西柏涧村委会在一审中按照监理单位给出具的确认单变更金额大于鉴定结果,就是实事求是进行的处理。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4元,由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 冰 审判员 毛晓燕 审判员 赵锐平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