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505执312号
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百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05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应依法解除原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百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承包工程施工协议书》;二、被告河南百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金30万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3月17日开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违约金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河南百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12日、2021年3月29日、2021年7月9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三、2021年7月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住所地经营。
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商丘信商供热有限公司有待退款项,本院予以调查核实,商丘信商供热有限公司在申请人提供时间段内未收到被执行人任何款项,故不存在该笔待退款。
五、2021年7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本院已向申请人释明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权利,申请人表示暂不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1222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海新
审判员 闫玮玮
审判员 胡文娟
法官助理秦健英
书记员徐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