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民申4443号
再审申请人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钢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阳县伦掌镇西柏涧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柏涧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5民终4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钢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西柏涧村委会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严重不符,责任在于西柏涧村委会。西柏涧村委会应支付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超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款1041148.5元。案涉工程在招投过程中,钢电公司按照西柏涧村委会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中标后与西柏涧村委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钢电公司认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1.2条规定“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在本案中,作为招标人的西柏涧村委会在招标过程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西柏涧村委会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西柏涧村委会和法院将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不符的责任和后果交由施工方承担,明显不公,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二)签证单变更部分,西柏涧村委会已签字认可,应支付签证单变更部分工程款95964.75元。西柏涧村委会在一、二审诉讼中不认可的理由是投资方未签字不应支付。钢电公司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西柏涧村委会已支付的工程款中包括无投资方签字的签证单。其次,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签证单必须要由投资方签字才有效,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西柏涧村委会签字即有效。综上,钢电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西柏涧村委会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钢电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钢电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是固定价,不再调整。工程承包范围是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建筑安装工程。生效判决依据合同约定以及西柏涧村委会认可的图纸外变更工程量,支持钢电公司的部分诉请并无不当。二审判决生效后,钢电公司依据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一审法院已经按照判决内容划扣了相关的款项,钢电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三)西柏涧村委会发包一、二十个标段,每个标段都是同样的合同、同样的图纸,如果施工方随意变更,不按照图纸施工,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西柏涧村委会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钢电公司主张的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的工程量差价问题。钢电公司与西柏涧村委会在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采用固定价,工程承包范围内一次性包死,不再调整,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设计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缺项和少量的工程款均是由于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造成的,根据合同约定,应按照施工设计图纸范围进行施工,故钢电公司依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主张缺项和少量的工程款与合同约定不符,生效判决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关于变更签证部分造价问题。钢电公司主张西柏涧村委会应支付变更签证部分的造价,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的变更部分系双方签字认可,故生效判决对该变更签证部分价款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钢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于跃辉
审判员 范书伟
审判员 李 娟
书记员 孙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