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2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张怀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4.36元,减半收取5257.18元,由上
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 飞
审 判 员  常 青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俊华
书 记 员  高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