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民终22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文涛,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张怀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涛,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522民初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递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14.36元,减半收取5257.18元,由上
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苗 飞
审 判 员 常 青
审 判 员 杨 晓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俊华
书 记 员 高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