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2339号
原告:安阳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阳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5172351296P。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县******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阳县******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70元,减半收取计7,435元,由安阳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