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5民终6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广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522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晓
审判员 苗 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