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付与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505民初2309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农民。
被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电厂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曹文付与被告安阳市钢电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付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文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次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