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1381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平、李丽萍(实习),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3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卢海涛,男,198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高志刚,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谷聪聪,男,198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9号写字楼19层1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帆、程琳,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卢海涛、高志刚、谷聪聪、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4元,减半收取6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封志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