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3民初1383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平,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萍,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告:卢海涛,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谷聪聪,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309号金色维也纳住宅小区9号写字楼19层01号。
法定代表人:郭海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力帆,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河南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卢海涛、***、谷聪聪、安阳市高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4元,减半收取计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 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卞皓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