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心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523执7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承国,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心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新型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现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心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省心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安阳汤阴支行的17×××40账户。现因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南省心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安阳汤阴支行17×××4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范 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董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