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3财保51号
申请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食品工业园工横二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德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刘国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军,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万元。申请人河南精忠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被保全标的物,被申请人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刘和平名下位于汤阴县源恒现代城商住小区7号楼1单元1-2-3、1-2-4、1-3-3、1-3-4、1-4-3、1-4-4、1-5-3、1-5-4、1-26-4(备案登记号分别为2018006052、2018006053、2018006048、2018006049、2018006044、2018006045、2018006040、2018006041、2018005924)共九套住宅作为等值被保全财产,刘和平自愿以其名下该九套住宅承担担保责任。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保险金额:人民币350万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刘和平自愿以其名下九套住宅作为本案中替换保全标的物,且申请人予以同意,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阳源恒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刘和平名下位于汤阴县源恒现代城商住小区7号楼1单元1-2-3、1-2-4、1-3-3、1-3-4、1-4-3、1-4-4、1-5-3、1-5-4、1-26-4号房屋(备案登记号分别为2018006052、2018006053、2018006048、2018006049、2018006044、2018006045、2018006040、2018006041、2018005924)9套。查封期限均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精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石秀芬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杜晶晶